前 言 本标准的5.1.6及与之相应的试验方法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是对GA 166—1997《防盗保险箱》的修订。 本标准对GA 166—1997修订的主要方面如下: 原标准中采用按密码工作原理划分产品分类的方法,现改为以安全级别划分产品的分级的方 法,并将产品划分为两个安全级别,拟与GB 10409《防盗保险柜》标准相衔接; -—在产品标记中增加了产品序列号,以利于对同功能、同规格、同类别产品设计、工艺等改进的延 伸产品的区分; 原标准中对箱体的宽度、高度、深度进行了限定,修订时仅对箱体高度设限: ——原标准规定必须对产品做38 cm² 开口的验证,现规定对于达到材质和厚度要求的可不进行开 口试验; ———标准中有些条款,因新的相关标准的实施,对原标准中有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166—1997。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实体防护设备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00/SC 1) 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00)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永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 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上海杰宝大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 艾谱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伟、牟晓生、胡小良、郝文起、卢蠡法、顾菊兴、曹君、曹忠伟。 防 盗 保 险 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防盗保险箱的分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防盗保险箱的生产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09—1998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2: 1995) GB/T 17626.3—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3:1995) GB/T 17626.4—199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4:1995) GB/T 17626.11—1999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 试验(idt IEC 61000-4-11:1994) GA/T 73—1994 机械防盗锁 GA 374—2001 电子防盗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防盗保险箱 burglary resistant safes 在规定时间内抵抗规定条件下非正常进入装有防盗锁具的箱体高度不大于450 mm 箱体。 3.2 电子防盗保险箱 electronic burglary resistant safes 装有电子防盗锁具(包括密码锁、IC卡锁、生物特征识别锁等)的防盗保险箱。 3.3 机械防盗保险箱 mechanical burglary resistant safes 装有机械防盗锁具的防盗保险箱。 3.4 安全级别 safety class 防盗保险箱抗破坏能力程度的分级。以在规定的破坏工具作用下,防盗保险箱最薄弱环节能抵抗 非正常进入的净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划分。 3.5 进入 entry 在抗破坏试验中,各级防盗保险箱在指定的净工作时间内,打开箱门或在箱门、箱体上开出一个不 GA 166—2006 小于38 cm² 的开口。 3.6 38 cm²开 口 thirteen-eight square centimeters opening 最小边长为38 mm 的矩形开口,或最小高为51 mm 的三角形开口,或直径为70 mm 的圆形开口。 3.7 净工作时间 net working time 实际的破坏攻击时间,不包括试验准备时间及试验过程中可能延误的时间。 3.8 普通机械手工工具 common mechanism hand tools 包括凿子、冲头、楔子、螺丝刀、钢锯、扳手、钳子、钢丝制作的拨动工具、质量不大于1.36 kg 的铁 锤、长度不大于600 mm 的撬扒工具。 3.9 便携式电动工具 portable electric tools 钻头直径不大于6.5 mm 的手电钻。 3.10 箱体高度 body height 箱体存储空间的外形高度尺寸,不包括轮子、脚架等装置的高度。 4 产品分级与标记 4.1 产品分级 防盗保险箱产品按安全级别分为A、B两级。 4.1.1 A级防盗保险箱 应能符合5.5防破坏功能要求中A 级的要求,即能阻止在净工作时间10 min 内进入的防盗保 险箱。 4.1.2 B级防盗保险箱 应能符合5.5防破坏功能要求中B 级的要求,即能阻止在净工作时间15 min 内进入的防盗保 险箱。 4.2 产品标记 防盗保险箱产品应按下列方式进行标记: FDX- -产品序列号(企业自定) —箱体高度(厘米表示) ———锁具类别:J 一机械;D 一电子 —产品分级(A 、B) ——防盗保险箱 示例: FDX-A/J-35+I 高度为35厘米的I 型A 级机械防盗保险箱; FDX-B/D-40 · 高度为40厘米的Ⅱ型B 级电子防盗保险箱。 GA 166—2006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电子防盗保险箱应至少配置电子防盗锁具一把,但不得使用磁卡锁。 5.1.2 使用碳素结构钢板制作箱体(和门扇)时,钢板的抗拉强度应不低于345 MPa。钢板的公称厚 度:A级应不小于6mm;B 级应不小于8 mm; 钢板厚度偏差符合GB/T 709—1998。使用低合金高强 度结构钢板制作箱体(和门扇)时,钢板的公称厚度:A 级应不小于4 mm;B 级应不小于6mm。用其他 材料或组合(复合)材料制作时,其防破坏功能应达到5.5的要求。 5.1.3 防盗保险箱应有与固定物体相联接的固定措施并应附有安装说明书及附件。固定后,不应留下 可以窥视箱体内部的孔或缝隙。 5.1.4 防盗保险箱门框应有止口或类似结构,框体在箱体板厚的基础上采用加强结构,以提高防撬 能力。 5.1.5 防盗保险箱的箱门开启角度应不小于90°。 5.1.6 防盗保险箱可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包括电源),但不能因有防盗报警装置而降低防破坏要求。 5.2 外观及尺寸要求 5.2.1 防盗保险箱外表面和箱体内部均应进行表面处理(不锈钢除外),表面处理包括电镀、喷涂、配置 装饰性防腐材料等;使用的各种易锈蚀零件,均应进行防腐处理,如电镀、喷涂等。 5.2.2 焊接质量应符合图纸技术要求,焊接部分的焊渣应在表面处理前进行清除,焊接点不应有尖角 和锐边。 5.2.3 箱体高度尺寸偏差±3 mm, 其他外形尺寸偏差±5 mm。 5.2.4 门扇与门框之间的最大缝隙应不大于2 mm。 5.2.5 箱体的上表面、两侧面表面平面度应不大于2.5 mm, 门扇表面平面度应不大于1.5 mm。 5.3 电子防盗锁具 5.3.1 在电子防盗保险箱上配置的电子密码锁应具备下述基本功能: a) 在门扇开启状态下,密码可任意变换,也可采用多个密码或多级管理密码; b) 输入三次错码时,电子密码锁自动锁闭或报警,以阻止探码; c) 用按键输入密码时,每一次有效输入均应有声、光提示或有字符显示。 5.3.2 电子防盗锁具应符合GA 374—2001中5.2~5.4、5.6~5.12的要求。 5.3.3 防盗保险箱使用指纹等生物特征识别防盗锁具时,锁具应符合有关标准,并能满足防破坏要求。 5.4 机械防盗锁具 5.4.1 机械防盗保险箱上至少配置一把机械防盗锁,锁具应符合GA/T 73—1994中5.3的防钻、防技 术开启及5.6要求。 5.4.2 机械密码锁芯轴、号码盘被破坏以后,仍应保持锁定位置。 5.4.3 备用机械锁头,如能单独开启箱门的,锁头应符合5.4.1要求,安装应能满足防破坏要求。 5.5 防破坏功能 5.5.1 防盗保险箱从3 m 高处向水泥地面跌落一次,然后使用普通机械手工工具进行破坏性开启箱 门的试验,进入的净工作时间:A 级应不小于10 min;B 级应不小于15 min。 5.5.2 使用便携式电动工具、普通机械手工工具对锁具、锁定点、锁定机构等薄弱环节进行破坏性开启 试验,进入的净工作时间:A 级应不小于10 min;B 级应不小于15 min。 5.5.3 钢板抗拉强度及公称厚度应符合5.1.2要求,否则做开口试验;其他材料或组合(复合)材料制 作时,应做开口试验,试验使用便携式电动工具、普通机械手工工具试图打开一个38 cm² 开口,进入的 净工作时间:A 级应不小于10 min;B 级应不小于15 min。 GA 166—2006 6 试验方法 6.1 一般要求试验 6.1.1 尺寸测量 使用游标卡尺和角度尺、钢卷尺、钢板尺测试箱体钢板厚度和箱门开启角度、箱体高度,结果应符合 5.1.2、5.1.5和5.2.3要求。 6.1.2 结构检查 用目视检查防盗保险箱结构、锁具配置及防盗报警装置,结果应符合5.1.1、5.1.3、5.1.4和5.1.6要求。 6.1.3 钢板检验 检查钢材的质量保证书或制作拉力样板以精度不低于1%的材料试验机试验,结果应符合5.1.2 要求。 6.2 外观及尺寸检验 6.2.1 外观检验 用目视方法检查箱体表面质量,检查所有易锈蚀零件的防腐处理状况,检查焊接部位、焊渣清理情 况,结果应符合5.2.1、5.2.2要求。 6.2.2 外形及门隙尺寸测量 使用精度为0.02 mm游标卡尺和厚薄规测量门扇与门框之间的缝隙,用长500 mm 钢板尺和厚薄 规检验箱体表面平面度情况,结果应符合5.2.4、5.2.5要求。 6.3 电子防盗锁具检验 6.3.1 电子密码锁检查 按照使用说明书对电子密码锁进行操作试验和功能试验,结果应符合5.3.1、5.3.2要求。 6.3.2 电子防盗锁检查 按GA 374—2001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检查电子防盗锁,结果应符合5.3.2要求。 6.3.3 指纹等生物特征识别防盗锁具检查 检查指纹等生物特征识别防盗锁具应有的合格检测报告或认证,结果应符合5.3.4要求。 6.4 机械防盗锁具试验 6.4.1 机械防盗锁 按照GA/T 73-1994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5.4.1要求。 6.4.2 机械密码锁 按照GA/T 73—1994规定的试验方法试验机械密码锁,结果应符合5.4.2要求。 6.4.3 备用机械锁具检查 检查备用机械锁具,结果应符合5.4.3要求。 6.5 防破坏功能试验 6.5.1 试验工具和设备 试验中使用下列工具和设备: a) 可以升高到3 m 的升降试验台或等同高度的设备; b) 符合3.8、3.9规定的试验工具。 6.5.2 试验人员 防破坏功能试验由2名试验人员轮流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先寻找薄弱环节,然后进行破坏试验。 6.5.3 试验内容 试验人员做以下规定的试验: a) 从3 m 高度处将防盗保险箱以对角线方向向水泥地面自由跌落,然后对箱门开启边或箱体裂 缝处进行撬、扒、凿试验,记录进入的净工作时间; b) 寻找薄弱环节,对锁具、锁定点、锁定机构进行破坏开启试验,记录进入的净工作时间; GA 166—2006 c) 在箱体(和门扇)上打开38 cm² 开口,记录进入的净工作时间。 6.5.4 操作时限 从试验正式开始计时,到试验终止,总时间不能大于合格净工作时间的3倍。 6.5.5 试验结果 以上试验结果应符合5.5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类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 7.1.1 鉴定检验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鉴定检验: a) 产品新设计试生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转产或转厂: c) 停产后复产; d) 结构、材料或工艺有重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鉴定检验结果有明显差异时。 7.1.2 质量一致性检验由四个检验组组成: A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 B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抽样检验; C 组检验(周期):半年进行一次; D组检验(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7.2 试验项目 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和相应的试验方法与技术要求及不合格分类按表1规定。 表 1 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及不合格分类 序号 项 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 分类 签定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 A组 B组 C组 D组 1 尺寸测量 5.1.2.5.1.55.2.3、5.2.4、 5.2.5 6.1.1 6.2.2 B √ √ 2 结构检验 5.1.1、5.1.35.1.4、5.1.6 6.1.2 B √ √ 3 钢板检验 5.1.2 6.1.3 C √ √ 4 外观检验 5.2.1、5.1.2 6.2.1 C √ 5 电子密码锁检查 5.3.1 6.3.1 B √ √ 6 电子防盗锁检查 5.3.2 6.3.2 B √ √ 7 电磁兼容试验 5.3.2 6.3.2 B √ √ 8 指纹等生物特征识 别防盗锁具检查 5.3.3 6.3.3 B √ √ 9 机械防盗锁检查 5.4.1 6.4.1 B √ √ 10 机械密码锁试验 5.4.2 6.4.2 B √ 11 备用机械锁头检查 5.4.3 6.4.3 B √ √ 12 防破坏功能试验 5.5 6.5 A √ √ GA 166—2006 7.3 抽样规则 7.3.1 防盗保险箱只对B 组试验进行组批抽样,抽样时应在A 组检验合格品中抽取。 7.3.2 鉴定检验时,应抽取整机3台。 7.3.3 B 组试验抽样数量按表2规定。 表2 逐批正常检查一次抽样表 批量范围/台 样本大小/台 质量接收限AQL1.0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判定数 2~8 2 9~15 3 16~25 5 26~50 8 51~90 13 0 1 91~150 20 151~280 32 281~500 50 1 2 7.4 判定规则 鉴定检验中出现A 类不合格或两项B 类不合格,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 质量一致性检验中若出现不合格,应返修或报废。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防盗保险箱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志应有下列内容: a) 按4.2规定标出产品标记; b) 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8.2 包装 8.2.1 防盗保险箱应用泡沫塑料包装,外包装用双瓦楞纸板箱,并用打包带进行打包。 8.2.2 外包装箱上应有产品名称、产品标记、制造厂名称及“防潮”、“防湿”等标志。 8.2.3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及产品使用、安装说明书及附件。 8.2.4 电子防盗保险箱使用的电子密码锁应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宜制成操作说明标牌贴在电子防 盗保险箱上,标牌上的符号和图形应清晰、耐磨,标牌粘贴应牢固。 8.3 运输和贮存 8.3.1 包装好的产品应能确保在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对运输中的安全,运输包装应符合搬运要求。 8.3.2 产品应存放在空气干燥且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必须有防雨水措施。